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2、订(定)货单;
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盖州市位于辽东半岛西北部,地处沈大高速公路经济带中部,是国家批准的对外开放城市。东与岫岩县、庄河市相邻;南与大连市接壤;北临营口市和大石桥市;西濒辽东湾和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。独具一市连三港(大连港、营口港、鲅鱼圈港)之利。中长电气化铁路、哈大公路、沈大高速公路、庄林路纵贯全境,从盖州驱车2小时,即可到达大连周水子和沈阳桃仙机场,区位十分优越。总面积2915.2平方公里,辖21个乡镇、6个办事处,总人口72万。有汉、满、回、朝鲜、蒙古、壮等民族。气候温和宜人,全境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,年平均气温9.5℃,降水量636.3㎜,无霜期189天,四季分明,日照充足,寒暑适中,温和宜人。盖县原盖平县,为清康熙三年(1664年)改明代盖州卫而设。据史料记载,盖县境内,汉时设平郭县。金、元、明代设盖州。“盖平”之名,是取“盖州”、“平郭”两个历文地名的首字而得。1965年经国务院决定,改名为盖县。